宝威体育-BV SPORTS 于8月18日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有两位网友反馈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网友1:建议在第八条加入相同项目培训机构设置间隔,即间隔多少米内相同项目的培训机构不重复审批。原因:导致恶性竞争、容易诱发不稳定治安隐患。
答复意见:相同项目培训机构设置间隔的问题属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故不予采纳。
网友2:很高兴能够有机会参与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征求意见工作中,贵单位能把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家长选择性困难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提到重要工作议程来重视。当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办学条件、办学资质、培训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部分学校体育老师的擦边球式的宣传引导,造成家长想选择一家正规的培训机构变得愈发困难,生怕孩子花了时间没有学到本应该通过培训应该掌握的体育技能,生怕培训机构中途卷款跑路,生怕被不符合培训资质的教练打骂,甚至学到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我个人建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首先必须应该具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这点非常重要,也是必要条件),因为参培训的几乎都是在校学生,而且以义务教育阶段的为主。从业人员的一言一行会深刻的影响到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体育教师资格证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现在好多机构都是聘用在校学生来进行培训,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好多都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难以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第三,营利性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少于1年租赁协议或合同,不得随意变动经营场所。
第四,学校体育老师不得误导、指定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更不能合伙(入股)参与培训活动。
第五,规范培训机构的业务宣传,不能以虚假噱头、球星训练营、某某学校实习基地等招揽学员,(实际某球星只是来站个台就走人,而不是实际参与培训教学工作)。
以上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重视,如有必要希望给予采纳。
答复意见:
1.针对网友反映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意见,《指引》中第六条“从业人员”中第3款“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已经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网友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2.针对网友反映的第三条意见,已在《指引》第八条“场地设施”中予以规定,网友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3.针对网友第四条意见反映的“学校体育老师不得误导、指定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体育老师更不能合伙(入股)参与培训活动。”的问题,《指引》第六条第5款已经明确“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针对第四条意见中提及的“学校体育老师不得误导、指定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因《指引》仅是对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基本要求,不规范在校老师的行为,故不予采纳。
4.针对第五条意见,关于广告和宣传目前已经有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相关宣传方面的要求按照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执行,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