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晓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将我省登山管理行政法规纳入立法的建议》(第0236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人大第0236号建议后,省体育局第一时间下发通知,将您的建议交由政策法规宣传处具体办理。
政策法规宣传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在正式办件答复前,于4月多次与您进行了联系,了解了您的意图和诉求。在建议答复办理过程中,根据内容涉及的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处牵头商省体育局经济处和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对您建议涉及的内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综合省应急管理厅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协办意见,形成初步答复意见。5月20日政策法规宣传处与您进行了面商,面商时您提出的意见和看法,我们也都认真再次研究,在正式答复中予以吸纳。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您在代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一是指出了当前我省登山户外运动发展中的乱象不规范问题,指出了这类问题的风险隐患;二是指出有关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规与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力,特别是受管理体制机制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制约的深层次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核实,认为:
一是以上问题找得准,是制约我省登山户外运动发展的重要问题;二是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对登山管理法规与制度建设能有一个很大的促进。登山与户外运动作为一项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的活动,确实需要更加全面和严格的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和规范。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参与者的安全,也有助于推动登山和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中,确实存在对登山户外运动等新兴事物规范滞后的现象,我们已将其纳入今后的工作重点,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登山与户外运动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州市先行,由省人大会同相关部门赴州市调研,由州市一级人大或地方政府发布行政法规,再由省人大推进立法程序。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省人大对随意涉足保护区、服务不规范、低价竞争等问题,已有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了规范,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各部门联动,加强综合执法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属于国家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与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同一位阶。2023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5和第106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经营和赛事活动辖区作为行政许可机关,规定了申请资质、条件和应急救援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同时,国家体育总局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针对潜水、航空、登山、滑雪、攀岩、汽车摩托车6大类18个项目的许可条件作出了更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了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明确了监管工作规范,有效防范和杜绝赛事活动中的人员伤亡等各类安全事故。省体育局也对标体育总局编制印发了《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做了专章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与省司法厅、省人大相关立法部门等进行对接,同时借鉴《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和《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的先进经验,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登山管理办法》,并协同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促进登山活动规范发展。
关于登山与户外运动安全事故上升,救援无处罚和收费依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第11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6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职责、表彰、奖励、补偿、保障等工作有专章规定,具备承担山地应急救援任务和能力,合法开展相关活动的救援队伍、社会组织适用上述法规文件。
下一步,省体育局将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体育领域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登山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安全责任,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对无证攀登发生安全事故救援处罚,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今后省体育局将通过学习、借鉴西藏登山管理模式,在云南山峰比较集中的迪庆、丽江、大理三个州市开展立法试点。
关于举办户外领队类型的培训,健全山地救援体系,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1.统筹用好已有资源
我省的应急救援队伍正稳步发展,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一专多能、一对多用”的建队模式,多数队伍配有地震、水域、山地等专业救援人员,配备山地救援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2年第6号)中明确了山地救援等6项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层规范,对山地搜救队伍组织构架、人员、专业技术资质、装备等提出了要求,并规范了救援行动能力建设、培训演练等内容。
省体育局积极为山地救援搭建技术交流平台,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连续三年举办“云上”救援技术交流活动,邀请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队伍通过救援科目交流、技术竞赛、专业研讨等形式提升各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和联勤联战水平。
云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设立了省山地救援队,长期以来开展山地救援的各种公开培训与专项培训,督导各地民间救援队的组建。同时配合政府救援部门积极开展相关救援活动。
2.加强救援队伍培训
省体育局、云南开放大学、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建了云南中体户外运动产业学院,已举办了第一期户外运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班,积极开展户外运动专业人才培训。今后培训班将每年定期开展常态化培训,加快专业人才培养速度。
省应急厅针对我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特点以及地质特征,在日常专业科目训练、考评和各级各类演练中设置山地救援科目进行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我们将不懈努力,为我省登山和户外运动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宝威体育-BV SPORTS
2024年6月3日